南京外国语学校青奥村小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南京外国语学校青奥村小学(更名为:南京青奥村外国语小学)。
第二条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培养有中国灵魂、世界胸怀的现代儿童”为目标,以“办一所让儿童更温暖更开放更自信成长的美好学校”为办学愿景,倡导“求实、奋进、博学、谦逊”的校风,“严、新、细、活”的教风和“勤、实、专、博”的学风,学校崇尚科学民主,尊重儿童成长规律,致力于以适切儿童的教育智慧与教育关怀引领、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谐发展。坚持“五育”融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建邺区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青奥南路10号。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者:南京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建邺区新城教育基金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第七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400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南京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出资金额:136万元人民币;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金额:132万元人民币;南京市建邺区新城教育基金会,出资金额:132万元人民币元。
第八条本单位举办者变更和权益转让办法如下:
(一)举办者变更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二)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三)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全日制小学学历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的资格:
(一)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二)民办学校的理事会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四)鼓励民办学校理事会吸收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独立理事。
第十二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变更举办者;
(三)罢免和增补理事;
(四)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五)制定发展规划或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十)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不是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监事1名。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党组织建设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确保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应建必建,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党组织的组建方式为单独组建。
本单位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
本单位党组织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建邺区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党组织书记是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负责主持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研究决策,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推进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马雪生。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三十四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条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主要指已经收取但因注销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但不包括举办者的投入和接受的社会捐赠。】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23年12 月5 日第三届第三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